茶馬司,簡稱“茶司”,官署名,宋以后專掌茶馬貿易的機構。
宋代始置,初為茶場司與買馬司合稱。熙寧七年(1074)始置官管理成都收買茶貨,以供秦鳳熙河路買馬之費,遂置茶場司,元豐四年合二司為一。
慶元六年以提舉茶事兼理馬政,改稱都大提舉茶馬司,嘉泰三年復分二司。
凡市馬于邊區(qū)則以茶交易,置都大提舉及主管、同主管官,許其自置僚屬。
明初沿置于秦州(今甘肅臨夏)、洮州(今甘肅臨洮)、河州(今甘肅天水)、雅州(今四川雅安),管理同少數民族地區(qū)茶馬交易。設司令、司丞領其事。
明洪武十五年改令,以河州兼管。
三十年曾改秦州為永寧(今四川敘永)茶馬司,后復舊。清代于陜西、甘肅、云南等地設置茶馬大使,掌茶馬交易事宜。
茶馬司主要職能為“易馬賞番”,定期招番互市,嚴禁通番私易,將每年以茶易馬數造冊上報朝廷,并把所市馬依例分于邊衛(wèi)騎操或苑馬寺牧養(yǎng)。
《明會典·茶課》:“明制茶課凡中茶有引由,出茶地方有稅,貯放有茶倉,巡察有御史,分理有茶馬司,茶課司,驗茶有批驗所?!?/p>
茶鹽司,簡稱“提舉茶鹽司”、“茶鹽司”,別稱“倉司”、“庚司”、“庚臺”,宋代官署名。主管常平及茶鹽事務,與轉運司、提刑司、經略司并稱監(jiān)司,為路級機構。
崇寧元年以后茶、鹽管理機構分合無常,南宋紹興十五年正式定名?;韭毮転檎撇棼}之利,以充國庫;主鈔引之法,據其實績考核、賞罰茶官;糾劾各種違法行為及考核、奏劾、薦舉州縣地方官員等。
其屬官有勾當公事,一般每路置一員,十州軍以上的路則差二員,于文臣通判、幕職內選差。
南宋時,勾當公事一般二員,分主常平、茶鹽事,因而又分稱“常平干”和“茶鹽干”。茶鹽司還設主管文字一員,都吏、書吏等,還有職級、手分、人吏、貼司、軍曲等吏員,人員一般在一二十人。
該司建立五年間年,茶利高達一千萬緡,成為當時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。
注:內容來源中國綠茶網,貴在分享,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系刪除